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户口簿、
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
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四)居住地申请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的居民,除应按照《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豫民〔2022〕4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和《新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新政文〔2017]43号)等文件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河南省户籍居民在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在新乡市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
(1)有效期内的新乡市居住证。
(2)租期1年以上(含1年)的住房租赁合同,
(3)雇佣(聘用)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务合同。
(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承诺人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的关系及连续共同居住的时间。承诺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承诺内容属实。
(5)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2.非河南省户籍居民在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时,除提供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的新乡市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前款提到的在户籍地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和户籍地村(居)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家庭成员关系和在新乡市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
(1)结婚证。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承诺人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的关系及连续共同居住时间。承诺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承诺内容属实。
(3)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一)申请。
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审核。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已经纳入低保的,从查实的下月(季)起取消低保:
(一)提出申请时或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小型摩托车、小型农用车除外)、营运船舶、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的;
(二)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明显超出家庭居住需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的;
(四)安排子女自费留学的;
(五)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
(六)享受低保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七)参与或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不配合工作人员核查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影响低保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限: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政策来源1: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2: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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