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前检查(围产保健):200元/例;
(2)正常分娩:1200元/例;
(3)异常分娩(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器助产、产钳助产):1400元/例;
(4)剖宫产:2800元/例;
(5)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3400元/例;
(6)女职工生育并发症暂限定五种,羊水过多限额:200元/例;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限额:400元/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限额:600元/例;前置胎盘限额:600元/例;产后出血且达到输血标准(血红蛋白<60g/L)限额:800元/例。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等造成妊娠终止的;
(3)治疗各种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5)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6)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8)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9)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职工或者其委托人携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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