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人;
3、无生活来源的(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4、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1、本人申请表(写明本人基本情况);
2、村上证明;
3、填写《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调查审批表》(一式三份);
4、扶养人与五保户申报人的协议(包括吃、穿、住、医、葬等事宜);
5、村、社讨论记录,社员同意签字盖手印达90%以上;
6、村社、扶养人、五保户申报人的责任书签订(一式三份);
7、申请人提供户口页(总页、增减页、分页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部分人提供病残依据(区级以上医院有病的诊断证明,残疾证);
9、财产登记;
10、2寸彩照2张。
1、申请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评议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审核。
3、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的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4、审批
市民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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