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车辆发动机换了变更登记指南(材料+流程+费用)

导语 查验岗(交验机动车)--受理窗口(受理缴费)--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更多信息详见正文。

  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还应交验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属于改变车身颜色、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还应交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

  5、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还应当提交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交验机动车(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 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更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7、如代理人代办的 , 还需出示委托书( 纸质委托和12123APP电子委托均可)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8、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还应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及机动车号牌;(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及机动车号牌)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车管所办理流程

  查验岗(交验机动车)--受理窗口(受理缴费)--领取行驶证、登记证书

  收费标准

   行驶证工本费收费标准:10元/证

  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榆东工业园区纬七路与经十三路交叉路口向东200米路北

  咨询电话:0373-367211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长垣市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长垣市亿隆大道与卫华大道交叉口向西150米路北

  咨询电话:0373-888631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工业一路北50米

  咨询电话:0373-8258030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北外环孟电水泥厂西800米

  咨询电话:0373-678298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30,冬 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308省道与安王路交叉口350米处

  咨询电话:0373-4582849

  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比干大道与S101省道交叉口向西1.2公里

  咨询电话:0373-448670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道清路1067号

  咨询电话:0373-509219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延安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

  咨询电话:0373-768200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原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实验小学西北50米

  咨询电话:0373-758883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其它说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第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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