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用于储存烟花爆竹,或者租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组织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公 安 局 举报电话:110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4470095生态环境局 举报电话:4494804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4495457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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